參展基本條款與合同細則
1)條款中的詞語解釋
“展會”指在“2025寧波國際文具展”。
“主辦方”指寧波中博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參展商”指任何已根據(jù)合同獲得展會展位的單位。
“展位”指分配給參展商的場地和在上面搭建的展臺。
“展品”指參展商展位上展出的參展物品。
“展館”指展廳以及與展覽有關的場地或房間。
“指定服務商”指在展覽期間,被展館經(jīng)營者或主辦方雇傭,對展位進行管理、搭建、裝配或其它服務工作的單位或其員工。
2)展會平面圖及展位分配
展會平面圖由主辦方根據(jù)展館結構繪制而成。參展商與主辦方簽訂的參展合同中,需約定參展展位編號、面積、類型、費用及付款方式。
如果參展商未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付款,主辦方有權拒絕延長或取消合同約定的展位要求。
所有展位選擇將遵循“先付款,先選擇”的原則,但主辦方有權根據(jù)展商產(chǎn)品按分類系統(tǒng)進行劃分最后的展位分配。
展會平面圖的尺寸及展位編排都力求精確,主辦方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決定對平面圖或展位的編排做出更改。
3)展會更改或取消
若參展商展示的產(chǎn)品與合同提交的展品不符,或展品不在主辦方規(guī)定的參展范圍內(nèi),以及參展商在展會現(xiàn)場發(fā)生零售行為的,主辦方有權取消其展位、勒令撤出展覽現(xiàn)場,參展費用不予退還。
主辦方在任何時候有保留取消展會,縮小展會規(guī)模,變更展館,將展會分成一個或多個展會,或將多個展會合并成一個展會,延長、縮短或重新安排展會舉辦時間的權利。
如果參展商違反了本合同中規(guī)定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尊重主辦方的權利,法律保護的內(nèi)容和利益,主辦方有權撤銷且參展商應向主辦方另行支付與參展費等額的違約金。
參展商未向主辦方履行其支付義務的,或者其違反展覽場地使用相關規(guī)定參展條款的,將不再享有參展權,主辦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關系。
4)參展商取消合同或違約
參展商不得任意終止或取消本合同中任何約定的展位及相關服務。參展商一旦單方提前終止或取消合同,則:
a) 如參展商在展會開始日之前的三個月前通知主辦方取消參展,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全部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b) 如參展商在展會開始日之前三個月內(nèi)通知主辦方取消參展,參展商有責任支付全部參展費用。
5)不可抗力
主辦方不承擔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圍所導致的任何違約,不履行或延遲履約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自然災害;火災,洪水,爆炸,地震,暴雨或其他自然災難;罷工或勞動爭議;計算機服務器失靈或與之有關的問題;疾病爆發(fā)、瘟疫或隔離限制;差旅限制;任何政府、民事或軍事機關的行為;禁運、戰(zhàn)爭、暴亂或民眾騷亂,材料供應短缺(統(tǒng)稱為不可抗力)。上述情況下,參展商無權要求行使撤銷或者取消合同的權利,也不能向主辦方提出其他任何主張尤其是要求損害賠償金的主張。
6)知識產(chǎn)權及影像記錄
參展商保證其展品、包裝及相關公開材料不存在任何侵犯或違反第三方權益的情況,包括商標權、版權、設計、名稱,以及已注冊或尚未注冊的專利權。主辦方對產(chǎn)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不負審查責任。因知識產(chǎn)權導致的糾紛,由參展商全權負責,與主辦方無關。
如參展商的展品、印刷文件、宣傳材料或者其它物品被其他參展商侵犯了知識產(chǎn)權,主辦方有權利將侵權的展品、印刷文件、宣傳材料清除出展會或將其沒收。
只有經(jīng)主辦方授權并擁有有效的證件的個人才能在展覽館內(nèi)攝影、照相、素描臨摹或者錄像。如違反條款,主辦方可以要求其上繳所錄材料并可以采取進一步法律手段追究。同時,主辦方有權擁有依據(jù)展會上展品制作的攝影、圖畫、電影和錄像,并有權在廣告宣傳或者一般的媒體出版物上使用。
7)參展商人員的證件規(guī)定
在展會舉行期間,每3平方米展位將擁有一張免費參展證,申請參展證須在展會開始日十天前將參展人員信息提交給主辦方,否則主辦方將收取每證50元的費用。所有參展商的證件經(jīng)過編號,并且是不可轉讓的,不能贈送或出售給沒有被授權參展的第三方。8)其它規(guī)定
主辦方保留權利解釋、更改及修訂本條款和細則的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fā)布附加規(guī)則(包括但不限于主辦方發(fā)布的《參展手冊》、寧波國際會展中心發(fā)布的《展館手冊》)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
未經(jīng)主辦方特別批準,參展商不得在展會最后一天的正式結束時間前拆卸或撤除攤位或展品。
任何參展商只可在其展位內(nèi)派發(fā)其宣傳品,不得在展覽場地內(nèi)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示范或招攬生意。展品及廣告牌不得放在其展位以外。
9)有關法律及條款
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以下條款將適用于注冊在中國境內(nèi)的參展商:
若有任何本合同直接引起的紛爭、爭論或要求(總稱“糾紛”),或和本合同有關內(nèi)容所引起的糾紛,或因本合同違約、終結或失效而引起的糾紛,合約雙方應在糾紛出現(xiàn)第一時間進行友好協(xié)商。若不能友好解決,任意一方有權向在主辦方注冊地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條款將適用于注冊在中國境外的參展商: 如果英語文本和中文本之間規(guī)定存在差異的話,將首先適用中文文本。